文联简介
历史沿革
文联章程
文联领导
文联章程

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安徽省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安徽省文联)是中共安徽省委领导的,由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各市文联和全省性的产业文联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安徽省文联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安徽省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车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省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安徽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各市文联为安徽省文联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业文联在提出并经安徽省文联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皖部队中的全省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安徽省文联组织的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安徽省文联章程,执行安徽省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安徽省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安徽省文联活动及对安徽省文联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五条  安徽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负有开展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展览演出、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指导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安徽省文联积极促进全省广大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  安徽省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安徽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省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  安徽省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兴办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十条  安徽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安徽省文联委员会。安徽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安徽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一条  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安徽省文联特邀产生。
    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安徽省文联委员会。安徽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安徽省文联委员会中代表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的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和单位的领导职务后,其委员一职应由原提名单位推举替换人选,报安徽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接任。
    安徽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设书记处主持日常工作。
安徽省文联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委员若干名,由安徽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聘请。
    第十二条  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由安徽省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安徽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安徽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安徽省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安徽省文联的英文全称是“ANHU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AFLAC”。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安徽省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