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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安徽省作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发表时间:2007-8-9 编辑:ahwl 作者: 来源: 页面功能: 【打印】 【关闭

关于修改《安徽省作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200782日)

 

刘先平

 

各位代表:

  现行的《中国作家协会安徽分会章程》,是1989年制定的。这个章程在规范作协工作,推动我省文学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现行章程制定到现在已经18年了。18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对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作出了重要指示。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八次文代会和七次作代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建设和谐文化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明确了文艺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为适应新阶段、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加强省作协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作协组织在推进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安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需要对现行章程进行必要修改。

  现在,我代表安徽省作家协会第三届主席团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安徽省作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民主、团结、和谐、鼓劲的原则,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三贴近”创作原则,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为推进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安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

1、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体现宪法精神,把坚持与发展、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2、与《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相衔接,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体现时代特色;

  3、条件成熟的就改,条件尚不成熟的暂时不改;

  4、在文字表述上力求准确。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关于《章程》名称

经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于19975月印发,其中对中国作家协会安徽分会的更名有明确表述:“中国作家协会安徽分会更名为安徽省作家协会”。据此,建议将《中国作家协会安徽分会章程》改为《安徽省作家协会章程》

    (二)关于《章程》结构

    现行《章程》设“总则”、“会员”、“组织”、“经费”共421条。为与《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改后拟设“总则”、“任务”、“会员”、“组织”、“附则”共529条。

        1、建议增设“任务”一章,内容为现行章程“总则”一章中剥离出的部分条款。

        2、建议撤消“经费”一章,将有关内容并入“组织”一章。

        3、建议增设“附则”一章。

   (三)关于《章程》第一章“总则”

    现行《章程》“总则”一章为8条,修改后拟设3条,即第一条至第三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对于安徽省作家协会性质的规范提法,建议将第一条(现行《章程》第一条)表述为:“安徽省作家协会是中共安徽省委领导的、全省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2、根据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十六大以来一系列重要文件的规范提法,建议将第二条(现行《章程》第二条)表述为:“安徽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推进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安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3、为体现宪法精神,建议增写第三条:“安徽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四)关于《章程》第二章“任务”

建议增设“任务”一章,共8条,即第四条至第十一条。

        1、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是作协的一项重要任务。据此,建议增写第四条:“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2、坚持“三贴近”,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是作协组织开展文学创作的基本原则。据此,建议将第五条(现行《章程》第三条)表述为:“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3、引导作家树立正确的创作思想,形成健康的文学批评风气,是作协组织开展文学评论的重要任务。据此,建议第六条(现行《章程》第四条)增加“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和“树立和发扬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文学批评风气”等内容。

        4、为大力培养和扶持青年作家,建议第七条(现行《章程》第五条)增加“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的内容。

        5、为表述准确、简洁,建议将第八条(现行《章程》第六条和第七条)表述为:“推进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的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广泛联系文学类社团和报纸、杂志、出版社、网站,加强合作,促进繁荣。”

        6、为表述准确、规范,建议将第九条(现行《章程》第八条)表述为:“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交往,高举爱国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参加国际文学活动,推进中外文学交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7、建议第十条(现行《章程》第九条)增加“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的内容。

        8、为把作协真正办成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建议增写第十一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从事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五)关于《章程》第三章“会员”

现行《章程》“会员”一章为3条,修改后拟设7条,即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

        1、自中国作家协会安徽分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以来,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已成为通行做法。据此,建议增写第十二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2、根据第十二条修改说明,建议第十三条(现行《章程》第十条)关于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增加“团体会员推荐”的内容。

        3、根据第十二条修改说明,建议增写第十四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市作家协会和全省性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4、为进一步明确会员应当承担的义务,建议第十五条(现行《章程》第十一条)增加“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的内容。

        5、根据第十二条修改说明,建议增写第十六条:“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6、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建议增写第十七条:“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为严肃作协纪律,建议增写第十八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8、鉴于现行《章程》第十二条内容与其他条款重复,建议删除。

   (六)关于《章程》第四章“组织”

现行《章程》“组织”一章为8条,修改后拟设9条,即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

        1、为明确作协的组织原则,建议增写第十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为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责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建议第二十条(现行《章程》第十三条)增加以上内容的详细表述。

        3、建议第二十一条(现行《章程》第十四条)中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决定主体由“主席团”改为“理事会”。

        4、为明确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团体会员理事更替办法,建议第二十二条(现行《章程》第十五条)增加以上内容的详细表述。

        5、建议第二十三条(现行《章程》第十六条)中“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一句删除“(或常务副主席)”。

       6、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现行《章程》第十七条)表述为:“主席团推举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7、考虑到安徽文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议增写第二十五条:“主席团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建立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8、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现行《章程》第十九条)表述为:“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主席团聘请。”

        9、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现行《章程》第二十一条)表述为:“本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10、建议删除现行《章程》第二十条,其中关于章程解释权的内容移至“附则”一章。

   (七)关于《章程》第五章“附则”

建议增设“附则”一章,共2条,即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

        1、考虑到安徽文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议增写第二十八条:“安徽省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ANHUI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是‘AWA’。”

        2、建议将现行《章程》第二十条中关于章程解释权的内容独立表述,增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安徽省作家协会主席团。”

  《安徽省作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经本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成为安徽省作家协会全体会员和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成为作协工作和活动的准绳,必将在加强作协组织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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